道可特解读 | 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有利诚信债务人“新生”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意味着深圳将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迈出具有改革意义的步伐。个人破产有利于债务人“新生”,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财产,并有机会重新恢复生产经营。但债务人的信用考核,债务人的财产查询、识别等则是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中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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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和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但“破产是为拯救讲诚信而不幸的人设立的”,所以个人破产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对诚信而暂时经营失败的市场主体的拯救,通过破产制度合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给予他们重新出发的机会,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诚信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老赖”的避风港,而是通过一套完善的体制和制度,约束不诚信的债务人,同时给与诚信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多处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理念,其共分为十三章,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等,在申请破产条件、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避免恶意逃债等方面均作出了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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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故对于债权人来说,单独或共同持有债务人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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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规定
第一,对于具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才有可能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第三,免责考察期为3-5年,在此期间内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有诸多限制;第四,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第五,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3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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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予豁免财产的规定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同时,出于公平考虑,设定了第二款,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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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免责的程序设计
因此综合来看,《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基本全面规范了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尽可能规避债务人利用制度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价值和优势
实际上,在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就曾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其立法基础、社会需求和实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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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的背景
同时,2019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与消费贷款同比增速均在16%以上,远高于整体11-12%的贷款增速,2020年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升至57.70%,是2009年的3倍以上,远高于新兴市场的43.10%。从数据上看,我国居民家庭债务风险较高,而商业银行近年来非住房类零售贷款质量已有恶化倾向,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全面市场退出机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信仰。
而个人破产制度优先在深圳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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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建立救济退出机制,诚信债务人有机会东山再起
“希望”是个体、家庭继续努力奋斗,改变现有状况的精神支柱。一旦债务人陷入债务泥潭,且没有任何回转的机会时,不仅其个人会放弃对债务的偿还,极易走向绝路,整个家庭也会陷入困境,失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动力。通过发挥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保护作用,可以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激发微观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当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时,能够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之中,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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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债权人谨慎放款,个人借贷业务趋向专业化
另外,在个人对于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时,债权人对于债务回收的积极性较高,容易演变为暴力催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意味着债务人可以依法不予偿还剩余债务,暴力催收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势必会大幅减少。
个人破产制度施行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大多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最为担心的是其会不会成为部分债务人的“避风港”,导致一些债务人利用这一制度恶意逃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是以诚信社会建立的需要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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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查询系统是否足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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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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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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